张居正在万历初期进行了一次大改革其中内容非常之多。
不过对于魏广德来说他知道的也就是两个一个是考成法还有一个是一条鞭法。
看到张居正让人送来的章程就知道首辅大人这是打算大刀阔斧干一把大的了。
对于张居正的动作魏广德当然不会阻挠甚至还很乐意助推一把。
毕竟他并不清楚张居正具体的改革内容但是以后世的眼光都认为张居正的改革对于大明恢复国力来说是卓有成效的。
既然是对的为什么要反对? 继续看下去“臣等窃闻尧之命舜曰询事考言乃言底可绩。
皋陶之论治曰率作兴事屡省乃成。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若询事而不考其终兴事而不加屡省上无综核之明人怀苟且之念虽使尧舜为君禹皋为佐亦恐难以底绩而有成也...... 言官议建一法朝廷日“可”置邮而传之四方则言官之责已矣不必其法之果便否也。
部臣议厘一弊朝廷曰‘可”置邮而传之四方则部臣之责已矣不必其弊之果厘否也。
某罪当提问矣或碍于请托之私概从延缓;某事当议处矣或牵于可否之说难于报闻...... 臣居正当先帝时曾上《便宜六事》内《重诏令》一款亦尝亹亹言之随该吏部题复欲各衙门皆立勘合文簿事下各抚按官皆明立程限责令完报然亦未闻有如期令而以实应者..... 查得《大明会典》内一款“凡六科每日收到各衙门题奏本状奉圣旨者各具奏目送司礼监交收;又置文簿陆续编号开具本状俱送监交收。
” 又一款“凡各衙门题奏过本状俱附写文簿后五日各衙门具发落日期赴科注销过期稽缓者参奏。
” 又一款“凡在外司、府行门每年将完销过两京六科行移勘合填写底簿送各科收贮以备查考钦此。
” 及查见行事例在六科则上下半年仍具奏目缴本;在部院则上下半月仍具手本赴科注销...... 请自今伊始申明旧章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题奉明旨或复奏钦依转行各该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每月终注销......” 魏广德把张居正所拟奏疏反复看了两遍看到奏疏抬头留白心头瘙痒之下提笔在其上书写了奏疏名——《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要说这考成法其实也算简单但是对应这个时代来说还是颇显得有些麻烦。
它的具体做法就是在每个衙门都放三本簿籍其中一本登记本衙门的事务作为底册将一些没有必要考察的公事进行剔除。
然后再造两本一模一样的簿籍一本放在六科进行实行一件公务就注销一件没能按时完成的就交给六科中所对应的科进行处理;另一本在内阁以备内阁随时检查。
后世公文也有专门的阅示页一般分成几栏每名看过公文的官员都要在上面书写意见、签名及留下时间有的还要特别注明交某某阅览其实就和考成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只不过后世政府部门分工很细每一份文件几乎都可以落实到经办人员催问所以到最后就成了过一道道程序就是看上面的签名是否完整。
领导都批示同意文件自然就生效或是提出上会讨论什么的。
大明朝人浮于事其实也只是后世的说法实际上大明朝的官员数量是真不多。
即便补充一批书吏进衙门帮忙但受制于小政府模式其实每个衙门的官吏数量也不算多。
本衙门内的公文倒是不会受太大影响但是跨衙门的公文就很难说了。
考成法把官府要做的事儿记录下来随时可以追查问责无疑是提高办事效率的一个办法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公文各部互相推诿的时候有这份记录的簿籍就非常容易查找公文下落及执行情况。
张居正死后阁臣申时行等人以为考成之法不过催征钱粮、捕获贼犯、提问官员三事其实是有失偏颇的。
以史为鉴我们后世遇到的事前人可能已经遇到过了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说要多读史书的原因。
张居正考成法也是一样不是无中生有的也不全是自己的东西他的考成法也是根据以前的制度改革发展而来。
据《周礼》的记载周天子会定期巡视各诸侯国考察每个诸侯的政治业绩同时还要求诸侯们定期述职。
六国统一以后秦国制定了《为吏之道》是专门审查考核职官的一部法律。
到了唐代考课制度就已经非常完善了《唐令》中第一编就是“考课令”而且在唐律中位列第三位的就是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的《职制》篇可以看出对官员的考课已经法制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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