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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万盛世第1462章 无农不稳无商不富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

赋原指军事上车马军需的征调后指对土地的课税即田赋有时还包括人头税和资产税。

役亦称徭役即在统治者强迫下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和军役。

古代役重于赋封建赋役的实质在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之一是通过土地自由买卖以进行兼并在田赋征收上长期以来是大户的税负远轻于小户的税负甚至大户的税负转加于小户身上这就助长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役政方面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并可荫庇众多投靠之户这正是历代户口逃亡的一大漏洞逃亡户的增多未逃亡户更受赋役的重压其结果是相率逃散铤而走险。

从中唐以至明代的户资列等问题体现着特权阶层以下各等级民户在赋役负担上的相争相持其结果只能是上户偏轻下户偏重摊丁入地以后的大小户矛盾仍集中于亩税的征课。

先秦时期百姓服役极重《诗经》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军役更为频繁。

《周礼·大司徒》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征调时贵者、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

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征为“什一”。

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

秦统一中国后徭役极为苛重激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起义。

汉初采行与民休息政策田租的征课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但徭役仍沿秦制。

男丁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之外尚有正卒和戍卒的服役不服役的纳钱代役称为更赋。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连绵田租、户调甚为混乱兵役杂役尤极苛重。

隋唐前期采用北魏至隋代已试行的均田制在每丁受田百亩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法。

租和调为三国以来田租、户调的演进庸则为役的绢、布交纳。

同时实行府兵制减除了征调兵役的威胁。

但均田制亦如西晋占田制规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业田比平民的永业田多至十倍数十倍加以豪强兼并后来农民得不到授田均田制名存实亡从而租庸调法也不能继续下去。

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改行两税法两税为地税按亩征粮户税按每户财产征钱各于夏秋两季征收较能适应纳税能力。

但以后地方政府因军政支出浩繁对两税增添课额加上各项徭役的派征人民负担日重民户大量逃亡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溃。

到了宋元时期或许因为田地落入大户之手他们对田赋有紧有宽但赋役更为复杂特别是元朝时各种杂役苛派看似田赋减少但元代的赋役负担较宋代更重。

到现在明代赋役制度有所改进。

赋的方面在土地丈量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册相配合的户籍地籍制两税夏麦秋粮带征丝、棉织品由粮长负责催征税粮减少胥吏的作弊。

后来粮长权势渐大明王朝采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粮区内数人轮充粮长的办法。

役的方面里甲、均徭、杂泛三类差役原系按户资人丁情况分户等以区别承役的先后重轻而编审户等积弊难除户类上下倒置里甲、解户、库子等役每因失职获罪以致破家于是投靠大户以避苛役之风日益广泛。

纵观历史其实古代田税都不算高先秦时期十税一已经是极限之后二十税一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已经将赋税降到最低。

但王朝轮替依旧根本原因还是役的摊派不均导致。

往往到王朝末期各项徭役的派征让百姓负担日重当最终无力回天时不得不铤而走险。

按照张居正最初的设想他并没有把丁税并入一条鞭法的想法只是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

魏广德因为知道雍正时期“摊丁入亩”的政策实际上这道政令也是善政至少对于无产百姓来说是真正可以缓解生活压力的办法。

魏广德不想失去那上千万石粮税于是才把役拉进来强征这上千万石粮税充役。

说到底就是要把徭役从按照丁口征派改成地主承担从田地里出。

“再不复因徭役而破家之祸魏阁老说得好可这天下从古至今就没你这么做的。

” 张四维马上反驳道他听懂了魏广德的建议这对于地主来说当然不是好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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